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重新修订发布施行(中国大陆)

2022.07

陈姣姣、黄郁婷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处罚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先2020年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至此失效,此次修订对有效落实《外汇管理条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提供了更为完善的程序性保障。

首先,此次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增加了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处罚办法》第18-21条的规定,对于外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外汇违法行为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此次新修订的《处罚办法》明确了外汇管理局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处罚办法》第23条的规定,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

(一) 有具体的外汇违法行为主体;

(二) 有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主体存在外汇违法行为,或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外汇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的;

(三) 相关外汇违法行为属于本外汇局管辖;

(四) 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第三,此次新修订的《处罚办法》规定了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办理期限。根据《处罚办法》第69条的规定,外汇局行政处罚的办理期限将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规定。外汇局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列程序所需必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一) 行政处罚立案后,根据《处罚办法》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的;

(二) 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或者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三)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四) 外汇局决定中止处罚程序的。在九十日之内确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外汇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此次新修订的《处罚办法》还修改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额标准。根据《处罚办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由原来2020年版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调高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