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中国大陆)

2018.8.14
张凯旋 律师

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财政部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专项债券的发行做出了工作指示,具体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

此次《意见》提出专项债券发行要加快发行进度,并对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做季度均衡要求限制,且要求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此次《意见》还提出要提升专项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水平,即要求专项债券的定价应当由市场决定,发行方应当选择招标、公开承销等发行方式,承销商则应当综合市场因素进行报价投标,而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

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

《意见》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各地可在省内集合发行不同市、县相同类型专项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各地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当债券发行现场不在北京时,财政部授权发债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不迟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发行现场观察员。

四、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就发债流程来说,《意见》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地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不再向财政部备案需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

五、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

而为了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意见》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收入,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可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

六、加强债券信息报送

同时,为监测地方债券发行情况,《意见》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于今年每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月分旬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计划;不迟于债券发行前6个工作日报送地方债券发行时间、规模、品种和期限结构等计划安排。

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看出财政部对专项债券的发行提供了非常有力的助推,对政府债券投资感兴趣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予以一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