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12.2
吴迪 律师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2日实施。《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所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首先,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其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具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另外,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的股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最后,规定了一部分公司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情形。

《管理办法》详细说明了业务规则,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了具体的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按照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了重大风险和损失的报告制度,并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措施。

《管理办法》的推出,目的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管理,更好的监督业务开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