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01.24
陈姣姣律师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资金风险和深化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监管机制,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内容摘要如下:

一、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管理办法》也列出各项资金运用形式的相关规定及限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并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二、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结构与职责和资金运用流程。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专业化分析平台、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三、强化风险管控机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并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四、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各项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并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任职机构向保监会报告。违反规定的,保监会可以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