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创业投资事业子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子公司,如拟担任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事业之普通合伙人,应事先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台湾)

2018.5.21
庄薇馨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5月21日作成金管证投字第10703142173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 本号函释指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前已于104年12月9日已开放证券投资事业得经申请核准转投资创业投资事业及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106年1月3日金管证投字第10500413842号令修正)。是依据创业投资事业辅导办法第3条规定,创业投资事业得以有限合伙组织型态运作,考虑广义之私募股权基金亦包含创业投资类型(Venture Capital),因此,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创业投资事业子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子公司,如拟担任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事业之普通合伙人,亦应适用旨揭令之规定,事先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