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8.1
温坚坚 律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通知》主要涉及到人民币跨境结算、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以及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等问题,具体见下文:

一、放宽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使用范围

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而对于个人来说,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对于境外交易机构来说,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也可以按照相关银行开户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帐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二、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为了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通知》第四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四)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帐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五)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三、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对于境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根据《通知》,企业可以在履行了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

综上所述,此次通知放宽了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范围,便利了企业贸易投资,显示了中国市场更加开放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