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2.10

张凯旋、黄郁婷

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其中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交易者等。

二、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本金亏损、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影响客户判断等重要信息。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三、法律责任:

相关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


本网页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资料内容(「内容」)均属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上海理慈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页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上海理慈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页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上海理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