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大陆)

2017.9.4
陈姣姣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7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定性了虚拟货币,并对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以下是“公告”的核心要点:

1.“公告”强调,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公告”表明,近期国内涌现大量通过发行代币形式进行融资的投机炒作行为,这其中存在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3.“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同时,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此外,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4.“公告”表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