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应将充分了解客户程序、销售行为、短线交易防制、洗钱防制等作业纳入基金销售机构之内部控制制度(台湾)

2017.12.27
翁乃方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12月27日作成金管证投字第1060044066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将充分了解客户程序、销售行为、短线交易防制、洗钱防制等作业纳入其内部控制制度中;又,基金销售行为及通路报酬支付原则应遵循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所订自律规范。本号函令于是日生效。

本号函令指出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处理准则第23条及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于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即了解客户)。此外,涉及充分了解客户程序、销售行为、短线交易防制、洗钱防制等作业,基金销售机构应将之纳入其内部控制制度中。

本号函令更指出基金销售机构之基金销售行为及通路报酬支付原则应遵循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所订自律规范。又,为了解基金销售机构依上开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之遵法性及适当性,基金销售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检讨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之办理情形,于同年三月底前作成自行评量报告向同业公会申报,并由同业公会汇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