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订定保险业自105年9月起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内部稽核报告之标准格式及相关事宜(台湾)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下称金管会)会于民国105年07月21日以金管检制字第10501502583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订定保险业自105年9月起向金管会申报内部稽核报告之标准格式及相关事宜。

本号函令指出依「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条第2项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内部稽核如有符合(一)属年度稽核计划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响缺失及异常事项;或(二)非属年度稽核计划之查核之报送标准者,始须将该次查核情形依规定格式于查核结束日起二个月内向本会检查局「单一申报窗口网站」之金融机构非财报类系统申报查核结果;至于规定格式,则由金管会检查局于网站公告,可下载办理申报;关内部稽核信息申报之相关事宜,已整理问答集资料,并置于检查局全球信息网「稽核专区」。

本号函令并指出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执行如有表现欠佳、未核实申报内稽查核结果或其他必要情况,金管会检查局将请金融机构总稽核到局报告,其报告内容至少须包括:(一)当年度稽核计划整体执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间内部稽核发现主要或普遍性缺失及内部稽核单位所采取之作为)(二)当年度内部稽核工作重点。(三)内部稽核人力调度及培训状况。(四)与高阶管理阶层、风险管理及法令遵循单位之沟通合作情形。(五)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应予兴革或改善之处。(六)执行内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难及瓶颈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