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会计师防制洗钱办法与注意事项明定会计师应申报7种可疑交易(台湾)

2017.6.26
蔡明家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6月26日金管证审字第1060023292号令订定发布「会计师防制洗钱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9条;以金管证审字第10600232921号令订定发布「会计师防制洗钱注意事项」(下称本注意事项)全文5点;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本办法第7条明定七种应申报之型态,如酬金或交易金额大于新台币五十万,客户无正当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连续以略低于应申报门坎之金额支付;酬金或交易金额大于五十万,无正当理由要求以现金、外币现金、旅行支票等其他无记名金融工具支付;无正当理由要求立即买卖不动产;客户为法务部公告之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交易金额源自或将支付于高风险国家地区;客户未能说明交易之具体事由、客户为他人冒用等情形时,会计师都应该进行申报。

本办法第5条规定,除确定客户身分外,并应办理加强客户审查程序。另应当留存交易往来文件及纪录凭证,且相关纪录至少需保存五年。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注意事项第3点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并且要求会计师参加洗钱防制相关在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