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基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国务院决定将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具体政策主要为针对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的松绑,除了电信、文化、金融等领域的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设立和变更以外,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于内地设立公司及变更的合同、章程改采备案管理制度,暂停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同时,《决定》针对特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以下详述:
一、电信业
调整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电信服务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二、海运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之相关规定,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等业务不得由外商独资经营,只能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形式经营,且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然而《协议》针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调整了上述规定,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运输服务。
三、教育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2条之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协议》调整了以上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四、演出经纪业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本就允许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协议》进一步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投资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以及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可以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
五、娱乐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6条,外商不得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然而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经济技术业
调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会议和展览服务。
七、民用航空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外商投资飞机维修和航空油料项目,应由中方控。然而暂时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空运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