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證券交易法 使獨立董事得聘請專家協助(臺灣)

2018.4.25
翁乃方 律師

總統于民國107年4月25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51號令修正公佈「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4-2、178條條文,使獨立董事于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協助,相關費用則由公司負擔之。

按現行證券交易法雖明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然思慮獨立董事知識有其局限,面對複雜之會計、法律及公司治理專業實難全面兼具。又參考過去法院實務,要求獨立董事必須個人同時超越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專業,在事實狀況下並不權責相符。為公司治理權責之善盡,宜另有其它專業評估意見供其參酌,以對公司專業事務做出獨立超然之判斷。然未免獨立董事因費用之限制致無法尋求專業人士意見,爰參考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第七條規定,增訂本法第14條之2第3項,以健全公司治理,落實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

因此,新修正本法第14條之2第3項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並修正本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罰則,如公司違反者得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