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明確化創投事業經營之型態(台灣)

2018.9.21
莊薇馨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並追溯自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化創投事業經營之型態

本辦法新修正第3條第1項規定,明確呈現創投事業所經營之型態,按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一) 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

(二) 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方式包含以資金投資並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權、以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成為有限合夥人,或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額。

(三)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後管理,包含提供各種附加價值之服務或協 助 、 企業查訪、出席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或股東會等。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不受前述出資額須達二億元之限制

按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採用分年出資之方式,其各年出資金額符合該條規定者,得不受前述實收出資額須達二億元之限制。

三、新增規定宣示經營團隊得投入個人資金於所管理之創投事業

為使我國創投事業與國際接軌,以利吸引國際投資人投資,爰修正增訂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宣示經營團隊得投入個人資金於所管理之創投事業,以與該創業投資事業之其他投資人利益一致、降低投資團隊與創投投資人之風險及報酬不對稱性,並促使投資團隊於投資及管理基金時能更為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