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函令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設置範圍(台灣)

2018.12.19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作成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函令、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令以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範圍。

首先,就獨立董事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的興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又,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其次,就審計委員會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至於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元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但金融業如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可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