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投顧公司投資基金上限 不得超過淨值40% (台灣)

2017.10.16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60029911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條件及比率。

 

本號函令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4、5款規定,得將資金運用於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從原本不得超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的30%,放寬提高到40%;至於投資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總金額,則不得超過各被投資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此外,上開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基金的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能符合上述投資基金金額上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須立即處分,但往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投資金額上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