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台灣)

莊薇馨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以金管銀控字第10802700400號令訂定發布「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重點如下:

目前銀行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就涉及法律、法規命令限制事項,得以「創新實驗」方式申請辦理金融業務。考量以往銀行在已獲核准之業務項目內,擬以不同方式擴展辦理時,係以「試辦業務」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衡酌「創新實驗」及「試辦業務」二類申請機制,性質範疇雖有差別,惟本要點第1條規定即指出,均為鼓勵銀行創新,提供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按本要點第2點規定,銀行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下稱試辦業務),須為銀行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法規命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概括項目者(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7目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或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類似技術作業性規定尚在發展中,尚未明確規範者。

其次,為利銀行兼顧風險控管及業務創新,本要點第4點,金管會有權視試辦業務的性質,就對象、業務或交易量、地點及期間等事項給予限制。

銀行於試辦期間,同要點第5點也規定須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整體試辦情形等資料提報金管會,金管會將依試辦業務成果,研擬配套及相關規範後,成為通案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