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證券業法遵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專責單位主管(台灣)

2018.2.23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70303484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原先證券業法令遵循主管不得兼任公司內部其他職務之限制,而允許法遵主管得另外兼任防制洗錢專責單位主管。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者之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促使證券業者辦理相關業務時能遵循法令。而本號函令則進一步指明,證券業者法令遵循單位所配置的法遵主管,除擔任法務單位主管外,尚得再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一改先前主管機關不允許法遵主管兼任證券業者內部其他職務之限制。惟應注意,擔任證券業法遵主管之前提,仍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所定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