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台灣)

2018.2.12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70302972號令修正發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3、56、57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明定證券金融事業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現行證券金融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及證券期貨事業內控處理準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惟本規則中並未明定金融事業應建立並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範,為健全證券金融事業之業務經營,並完備其應遵循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範辦理之規定,新修正本規則第3條,明定證券金融事業應依證券期貨事業內控處理準則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其業務之經營並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二、放寬證券金融事業發行商業本票取得資金得運用之業務範圍

考量證券金融事業實際業務需求,及增加其業務經營彈性,新修正本規則第56條,就證券金融事業發行商業本票取得資金之運用範圍,放寬至辦理本規則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各款業務。

第三、明確化證券金融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由於本規則原就證券金融事業自有資金得運用於「購買得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之受益憑證」之規定,導致證券金融事業得否投資於集中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有所疑義,故新修正本規則第57條第4款文字為「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