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有價證券 放寬免洽會計師提供交易價格意見範圍(台灣)

2018.8.29
黃郁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8月29日作成金管證發字第1070331908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 10 條但書規定,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有價證券,放寬免洽會計師提供交易價格意見範圍,其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鑑於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之公司,不限僅依國內公司法,亦得依國外法律設立為之,如符合以現金出資,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者,尚無涉及價格不合理情形,故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依外國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之有價證券且符合前開情事者,得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意見書。

第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間互相以現金方式參與認股,屬集團內之組織架構重整,參與認股之公司應有足夠能力取得增資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故亦放寬得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意見書之範圍。

第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以投資為專業者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屬其經常營業行為,且其本身亦具有評估有價證券價格之能力,如前開以投資為專業者,對其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已建置相關評價模型與系統,並採用適當之模型或統計方法估算價值,豁免取具會計師意見書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