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中國大陸)

2018.10.12
吳迪 律師

中國證監會2018年10月12日發佈了《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中的發行、交易、跨境轉換和資訊披露等行為做出了規定,具體內容見下文:

一、發行

根據監管規定,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存托憑證來說,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存托憑證管理辦法》)關於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相關規定,並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發行程式來說,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中國證監會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受理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檔,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是否符合存托憑證上市條件等事宜進行審核,證監會依法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申請進行核准,無需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而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存托憑證後實施配股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則應當符合《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報中國證監會核准,除非存托協議事先約定以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

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者,境內上市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或上市證券的有關規定。而境內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一)本次發行申請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五)上市公司或者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

就交易來說,根據監管規定,境外存托人和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委託境內證券公司進行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交易,並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而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存托憑證對應的新增股票上市和登記存管。

三、跨境轉換

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後,就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跨境轉換來說,根據監管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跨境轉換的,可以按規定向存托人申請將境外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或者申請將存托憑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基礎股票。而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的存托憑證也可以按規定與其對應的境內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

另一方面,監管規定也要求,境內證券公司開展上述跨境交易以及境內存托人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參與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跨境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境外投資及跨境資金流動情況。

再者,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存托憑證和其他方式擁有境內上市公司權益的,應當合併計算其權益,並遵守證券監管、外資管理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而且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境內上市公司權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境內上市公司A股權益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但境外投資者依法對境內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除外,而境外存托人因履行存托職責持有基礎股票,則不適用境內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動的相關規定。

四、資訊披露

就資訊披露義務來說,根據監管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按照境外上市地要求或者自願披露季度報告等檔的,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但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重大資產交易的,不適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持續監管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報告、公告及其相關義務,除非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行存托憑證購買資產。而境內證券公司因履行做市義務而持有境外基礎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的,也不適用《持續監管實施辦法》第四章第二節關於存托憑證持有變動的相關規定。

總的來說,此次出臺的監管規定為“滬倫通存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更進一步的指導細則,但仍需注意境內外資金流轉的限制、持股比例的限制等問題,有意於進行相關投資的投資者可對此予以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