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3.28
溫堅堅 律師

中國證監會2018年3月28日發佈第139號證監會令,修改原來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將於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適應資本市場的新發展、新情況。近三年來,國家相繼連續出臺誠信建設方面的專門檔,其他領域政策檔也就誠信監管制度機制創新作出部署,而這些制度機制在《暫行辦法》中尚未規定,亟待通過修改《暫行辦法》來落實。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完善誠信監管制度,對資本市場新領域、新主體、新活動實現誠信監管“全覆蓋”。此外,《辦法》的主要目的還在於針對股市異常波動暴露的資本市場制度機制建設的問題和不足,從誠信建設角度,完善誠信監管基礎制度。

此次出臺的《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誠信資訊的採集和管理,誠信資訊的公開與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相較《暫行辦法》(共六章43條),保留了39條(其中修改了24條),增加了11條,刪除了4條,重點是作出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一)擴充誠信資訊覆蓋的主體範圍

一是將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納入誠信資訊主體範圍。二是新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及運營機構、基金服務機構、期貨合約交割倉庫及期貨合約標的物質量檢驗檢疫機構、為證券期貨業務提供存管和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以及上述主體相關人員等誠信資訊主體(第七條)。

(二)擴充誠信資訊的內容覆蓋面

一是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主體身份識別的基礎資訊。二是將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對相關行業和市場主體的誠信評估結果納入誠信資訊歸集範圍。三是將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及監督管理措施、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被有關機關處罰處理、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工作、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定、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以及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資訊等納入歸集範圍,以全面覆蓋監管執法和市場交易活動(第八條)。

(三)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

為呼應關於市場准入環節誠信承諾的要求,《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的事項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二是將誠信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第二十四條)。

(四)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誠信監管對失信者的懲戒與約束、守信者的激勵與引導作用,《辦法》建立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等主要市場主體的誠信積分制度。根據誠信積分,對上述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五)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

為加強對守信者的激勵,《辦法》規定對沒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以及近三年來未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誠信狀況較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第三十一條)。此外,規定行業協會可以建立年度誠信會員制度,並予以表彰,以體現對守信者的激勵(第四十條)。

(六)強化事後監管環節的誠信約束要求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約束力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目前的《暫行辦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將查閱誠信檔案作為作出行政處罰、實施市場禁入、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以及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的必要環節,從而更有力地懲處違法失信行為,加大違法失信成本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七)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誠信約束

一是在開戶環節,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開立證券帳戶時,證券公司在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帳戶時,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期貨帳戶時,應當查閱投資者、客戶的誠信檔案,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帳戶開立事宜(第三十五條)。二是在信用類業務方面,明確證券公司在辦理客戶股票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時,證券金融公司在開輾轉融通業務時,可以查閱客戶、證券公司的誠信檔案,並根據申請人的誠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辦理,或確定和調整授信額度(第三十六條)。三是要求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在聘任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受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市場活動中,應當查詢相關對方的誠信檔案,並將其誠信狀況作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託、確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八)建立重大違法失信資訊公示制度

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資訊公開查詢平臺的基礎上,建立證券期貨市場嚴重違法失信資訊公示制度,公示範圍擬包括: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到期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應強烈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資訊 (第十五條) 。

總體來說,此次新修訂的《辦法》著力於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將新增制度內容與原有制度框架相結合以及將監管機關誠信監管與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相結合,有助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提高資本市場誠信水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對於有證券業務的企業來說,雖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規義務,但另一方面也有更可信賴的資訊可以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