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12.2
吳迪 律師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18年12月2日實施。《管理辦法》共分為五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四章風險管理,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

《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加強監管協調和資訊共用,防範跨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所稱的銀行理財子公司是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管理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首先,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名稱一般為“字型大小+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理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其次,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具備符合《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具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充足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理財業務崗位的合格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援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等業務管理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資訊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等條件。另外,對在中國境內和境外註冊的金融機構以及境內非金融企業作為銀行理財子公的股東,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最後,規定了一部分公司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股東公司的情形。

《管理辦法》詳細說明了業務規則,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從事以下業務: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理財顧問和諮詢服務等業務。

《管理辦法》還指出了具體的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風險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相互銜接、協調運轉的管理機制。按照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理財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外部審計報告、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並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報送理財業務年度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了重大風險和損失的報告制度,並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由相應的管理機構對其提出整改要求。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銀行理財子公司,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本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採取責令暫停發行理財產品,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措施。

《管理辦法》的推出,目的在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管理,更好的監督業務開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