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10.22
吳迪 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18年10月22日公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主要包括業務主體、業務形式、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資訊披露、變更、終止與清算、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規範,具體見下文:

一、業務主體

根據辦法,該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同時,辦法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淨資產、淨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 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3. 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4. 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5.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資訊技術系統;

6. 最近兩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7.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並由其投資研究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資研究服務的,則可以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二、非公開募集

根據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產管理計畫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為此,辦法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畫,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佈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畫。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畫,同時投資於同一非標準化資產,以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單一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非標準化資產。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份額或者轉讓份額收(受)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人數限制。

三、資訊披露

就資訊披露來說,辦法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資產管理計畫資訊,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確保投資者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所披露的資訊資料。

具體來說,根據辦法要求,資產管理計畫應向投資者提供下列資訊披露檔:

1. 資產管理合同、計畫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

2. 資產管理計畫淨值,資產管理計畫參與、退出價格;

3. 資產管理計畫定期報告,至少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 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

5. 資產管理計畫清算報告;

6.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同時,辦法還指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資訊披露檔,應當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四、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就風險管理來說,辦法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覆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設計、募集、研究、投資、交易、會計核算、資訊披露、清算、資訊技術、投資者服務等各個環節,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流程得到有效執行。

總的來說,此次出臺的辦法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除本文介紹的幾點內容之外,辦法還就資產管理計畫的成立、募集資金的使用、資產管理計畫的變更、終止等各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無論是對於投資人還是對於管理人來說都起到了較強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