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7.9.18
陳姣姣律師

證監會為解決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產生的較大規模資金凍結問題,修訂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將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本次修訂主要體現在發行程式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方式,“辦法”於9月18日發佈施行。

本次改革將申購時預先繳納的申購資金機制調整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付認購資金,“辦法”明確網上投資者在申購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待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金額繳款。

為約束網上投資者獲配後又棄購的失信行為,“辦法”統一首發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網上信用申購違約懲戒機制,合併計算網上投資者參與信用申購的違約次數並有相應的懲戒規定。

“辦法”規定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中止發行。此外,“辦法”明確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如果是採用詢價方式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享受同公募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相同的優先配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