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大陸)

2018.6.29
吳迪 律師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6月29日發佈《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並為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法》共6章6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監管職責等內容;第二章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事宜;第三章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其業務經營規則,鼓勵通過“收債轉股”的形式開展債轉股,同時強調債轉股必須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嚴防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第四、第五章分別規定了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解釋權、生效時間等事項。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適用範圍

根據《辦法》,《辦法》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其適用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主要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而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根據《辦法》,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物件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除非國家另有規定,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

而《辦法》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商業銀行通過其他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則也應當參照適用《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除非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另一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債權實施債轉股也需適用《辦法》規定,除非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規章另有規定。

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設立

首先,《辦法》要求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辦法》要求的股東和註冊資本;(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資訊科技系統;(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及(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次,根據《辦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且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除此之外,《辦法》還就商業銀行以及其他法人作為股東的資格、籌建和開業期的具體程式以及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成立後的變更事項等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三、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其業務經營規則

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來說,《辦法》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並對股權進行管理;(二)對於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和處置;(三)以債轉股為目的投資企業股權,由企業將股權投資資金全部用於償還現有債權;(四)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發行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援實施債轉股;(五)發行金融債券;(六)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七)對自營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營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資金募集約定用途;(八)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諮詢業務;及(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同時,《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項業務為主業,而全年主營業務占比或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原則上不應低於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

在此基礎之上,《辦法》就各項業務的經營進行了規範,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申請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二)資本充足水準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及(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四、風險管理和監督要求

就風險管理來說,《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業務規模、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有效風險管理框架,制定清晰的風險管理策略,明確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制定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及時有效識別、計量、評估、監測、控制或緩釋各類重大風險。

而就監督來說,《辦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搆(附屬機構)實施持續監管。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搆(附屬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監管資訊,主要包括:(一)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制度;(二)組織架構及主要管理人員資訊;(三)財務會計報表、監管統計報表;(四)資訊披露材料;(五)重大事項報告;(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訊等等。

總的來說,《辦法》在始終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的同時,希望能通過健全審慎監管規則,確保合理定價、潔淨轉讓、真實出售,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債後轉股”的方式開展業務,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通過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原股東資本減記等方式,推動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對象企業及其原有股東等利益相關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實現真實債轉股,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也達到積極營造良好債轉股市場環境的目的。對於有志於投資債轉股業務的投資者來說,此次《辦法》的出臺則為其提供了經營的準則,有利於行業的進一步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