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強化臺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對於其在大陸地區之保險相關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管制機制(台灣)

2018.10.2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作成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528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強化臺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對於其大陸地區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之保險相關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管制機制。

本號函釋指出,臺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之保險相關機構若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3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0款等包含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情形,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者,應確實依「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適用對象」相關規定的時限及程序申報。

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臺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參股投資大陸地區相關保險機構前,應將所投資對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之能力、經驗及法遵情形等,納入評估考量。於投資後則應持續追蹤該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並應列入內稽內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