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9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和管理機關

《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辦法》適用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應當設立的情形和設立基本條件。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一)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的,或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少於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於1000億元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二)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於1000億元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三)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直接所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二)擬設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辦法》規定。(三)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五)有能力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三、公司治理與協同效應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可識別,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準相適應。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促進所控股機構安全穩健運行。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機構之間、其所控股機構之間在開展業務協同,共用客戶資訊、銷售團隊、資訊技術系統、運營後臺、營業場所等資源時,不得損害客戶權益,應當依法明確風險承擔主體,防止風險責任不清、交叉傳染及利益衝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在集團內部共用客戶資訊時,應當確保依法合規、風險可控並經客戶書面授權或同意,防止客戶資訊被不當使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在提供綜合化金融服務時,應當尊重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並表管理與風險管理

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應當對集團內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實行並表管理。不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但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納入並表管理範圍:(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各類被投資機構,其資產規模占金融控股公司並表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加總的業務和風險足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準造成重大影響的。(二)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和損失足以對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三)通過境內外所控股機構、空殼公司及其他複雜股權設計成立的、有證據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實質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不得進行以下關聯交易:(一)利用其實質控制權損害其他股東和客戶的合法權益。(二)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三)通過協力廠商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其他非金融機構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等。(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或擔保,超過提供融資或擔保的所控股金融機構資本淨額的10%,或超過接受融資或擔保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資本淨額的20%,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七)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八)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並表監管,在並表基礎上,通過報告制度、現場檢查、監管談話、風險評估和預警等方式,監控、評估、防範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體層面的資本充足、關聯交易、流動性、聲譽等風險,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應當遵守關於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難以持續經營,若不市場退出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市場退出。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整體恢復和處置計畫,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