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3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公佈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並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定義及產品範圍

《辦法》所稱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保險資管產品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同時,《辦法》明確,保險資管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組合類產品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二、產品的發行、登記和託管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在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登記交易平臺)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資訊披露等。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聘請專業服務機構,為產品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法律服務、財務審計或者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

三、保險資管產品的銷售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產品推介和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產品。產品銷售的具體規則由銀保監會依法另行制定。

四、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保險資管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單位;(三)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及其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四)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五)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五、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

保險資管產品可以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監管規定。

總的來說,《辦法》對保險資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範圍、產品運作管理、從業人員、資訊披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對於各類保險資管產品有了一個統一的規範,為保險資產管理業務合規管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監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