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應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臺灣)

2018.5.21
莊薇馨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作成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3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 本號函釋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已於104年12月9日已開放證券投資事業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106年1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13842號令修正)。是依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得以有限合夥組織型態運作,考慮廣義之私募股權基金亦包含創業投資類型(Venture Capital),因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亦應適用旨揭令之規定,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