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核定「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研擬相關規範(台灣)

游淑君 律師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或代幣融資)係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發展而來的募資行為,藉ICO發行之代幣,依其屬性不同,可分為支付型、功能型以及證券型。支付型代幣主要功能為貨幣支付或價值轉移使用,功能型代幣則是用來兌換固定商品,或是折抵消費之功能,較近似於我國現行法之禮券或是商品兌換券,至於證券型代幣,則是因為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具有表彰一定價值、投資性及流通性等要件,而最有可能落入有價證券範疇。[1]以證券交易法令而言,發行人至少應確認擬發行之代幣在該國是否被認定為有價證券、發行應否申請核准、發行事業應符合哪些資訊揭露要求、如何合法在該國市場上交易等等問題,以適當管理可能因此衍生的法律風險。[2]

我國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年7月3日發布證券交易法第6條函令[3],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納入管理,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辦理「證券商設置標準」(預定規範STO買賣平台業者應取得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證券商管理規則」以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預定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並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之預告程序,於法規預告期間(今年9月2日)屆至後,將併同相關函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之管理辦法發布施行。[4]

金管會目前研議規範STO的重點為如何發行、買賣方式,以及在STO買賣平台業者部分,除了應備資格之外,尚包括受理募資限額與如何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是以,目前我國對於「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已形成初步的規範框架,待相關法規正式公布後將更為清晰,然而,法律風險應該是存在於被認定為符合定義而需受到管制的「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至於是否被列入管制,則有待日後的司法實踐再予觀察。

[1] 鍾欣宜,首次貸幣發行(ICO)監理趨勢初探,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研究年刊第19期。

[2] 劉昱劭律師、莊薇馨律師(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代幣融資的無政府狀態落幕:從美國的近期發展看ICO的法律風險 (台灣),2017年11月13日,

https://www.leetsai.com/%E5%B0%88%E8%AB%96/ending-the-anarchy-of-icos-legal-risks-for-icos-from-recent-developments-in-the-u-s?lang=zh-hant

[3] 民國108年07月0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

「要  旨: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4]金管會證期局網站,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 相關規範」之說明,https://www.sfb.gov.tw/ch/index.jsp(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