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台灣)

2017.11.3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3921號令訂定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以規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本注意事項規範重點如下:

 

第一,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規範,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即以自然人為要保人,經由網路與保經代業電腦連線或親臨保經代業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透過保經代業網頁與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網頁,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專區或網頁。另保經代業應確認代理或合作之保險公司,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第二,本注意事項第5點規範,保經代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有四:(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三)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者;(四)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01)之認證,及建立防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DDoS)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第三、本注意事項第10點規範,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外,保經代業原則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首先,屬於保經代業新保戶者,除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經代業辦理投保外,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10%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險公司不予承保。其次,屬於保經代業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5%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險公司不予承保。而上述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若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第四、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範,保經代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