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8.1
溫堅堅 律師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完善和優化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通知》主要涉及到人民幣跨境結算、碳排放權交易人民幣跨境結算、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直接投資以及企業境外募集人民幣資金匯入境內使用等問題,具體見下文:

一、放寬人民幣跨境結算的使用範圍

根據該《通知》第一條至第三條的規定,對於企業來說,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而對於個人來說,銀行可在“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為個人辦理其他經常項目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對於境外交易機構來說,境外機構按照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通過境內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人民幣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也可以按照相關銀行開戶規定,在銀行開立境外機構碳交易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辦理碳排放權交易項下資金收付。

二、便利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

為了便利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通知》第四條做出了如下規定:

(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擬設立多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的,可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帳戶;

(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異地銀行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可開立多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同名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之間可相互劃轉資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及境外借款資金用於工資、差旅費、零星採購等支出的,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根據企業支付指令直接辦理。

(四)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參與境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的,如達成交易,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機構匯入的人民幣保證金,可作為後續產權交易的價款或對後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劃入相應的專用存款帳戶。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保證金應原路匯回。而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資者匯入人民幣保證金以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由境內協力廠商機構接收人民幣交易價款的業務活動,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資金劃轉。

(五)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銀行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確保境外投資者利潤所得依法自由匯出。

三、便利企業境外募集人民幣資金匯入境內使用

對於境內企業在境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根據《通知》,企業可以在履行了相關手續的基礎上按照實際需要匯入境內使用。

綜上所述,此次通知放寬了人民幣跨境結算的範圍,便利了企業貿易投資,顯示了中國市場更加開放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