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台灣)

2017.11.29
蔡明家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71號令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9、95、1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明文規範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隱匿個人資料後定期公開

本次修正本法第6條,增訂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再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第二外籍新生兒出生即得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修正前本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如在台灣生子,新生兒須待六個月後才能加保全民健保,故新修正增訂同法條第3款規定,除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將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台灣地區出生的新生嬰兒,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