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許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派員兼任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台灣)

羅文美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作成金管證投字第1040052859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派員兼任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即日生效。

本號函令指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者,得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該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7項有關不得兼任或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本號函令並指出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人員兼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表、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始得兼任;且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登錄建檔;如不再兼任,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