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範圍(台灣)

2017.3.19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3019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按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得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ETF)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本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債券或商品(限黃金)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經本號函令放寬為得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的指數股票型基金,但以正向不超過二倍及反向不超過一倍為限,且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1)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或(2)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或(3)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或(4)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ETF之成交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