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函令放寬證券商得辦理即期外匯交易相關業務(台灣)

2017.5.22
蔡明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2051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修正證券商辦理即期外匯交易相關業務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本號函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自即日生效;前民國103年3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6062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