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準則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標準 (台灣)

2017.02.09
翁乃方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9、11、14、22、30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 免除母子公司間合併委請專家就換股比例合理性表示意見
針對母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子公司間的合併,均屬集團內的組織重整,無涉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本次修正新增本準則第22條但書,放寬該等合併案得免委請專家就換股比例的合理性表示意見。

第二、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公開發行司公告申報標準
新修正本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放寬規模較大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但交易對象非屬關係人之的公告申報標準,避免降低資訊揭露的重大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