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與注意事項明定會計師應申報7種可疑交易(台灣)

2017.6.26
蔡明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92號令訂定發布「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9條;以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921號令訂定發布「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全文5點;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本辦法第7條明定七種應申報之型態,如酬金或交易金額大於新台幣五十萬,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應申報門檻之金額支付;酬金或交易金額大於五十萬,無正當理由要求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等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客戶為法務部公告之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交易金額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國家地區;客戶未能說明交易之具體事由、客戶為他人冒用等情形時,會計師都應該進行申報。

本辦法第5條規定,除確定客戶身分外,並應辦理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另應當留存交易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且相關紀錄至少需保存五年。此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注意事項第3點進行內部控制管理,並且要求會計師參加洗錢防制相關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