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國大陸)

2017.8.2
陳彥初 律師

融資擔保是普惠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融資擔保行業對於發展普惠金融,促進資金融通,特別是解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以下簡稱“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融資擔保行業在較快發展的同時,也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經營行為不規範不審慎、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意願有待增強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利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監管制度,有效防範風險,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于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法規目的為支援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範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由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準;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援;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資料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需求服務;被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
《條例》規定了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搆的門檻,也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條例》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則,包括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規範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並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餘額;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按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禁止融資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以及受託投資等。
《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條例》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和具體監管措施,以及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