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承認本票上印鑑章為真正且就遭盜蓋未舉證時應推定本票為真正(台灣)

2017.3.7
江雅婷 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作成105年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發票人承認本票上印鑑章為真正,且就遭盜蓋並未舉證時,即應推定本票為真正。

本號判決事實為A主張曾以其所有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其妹B藉與A一同前往地政士事務所辦理系爭房地第一順位抵押權延期事項之機會,使A誤信C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代理人且需重新設定貸款及延期事項,而辦理系爭房地第二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C,B復趁A不注意時,偽造A簽名及盜蓋A之印鑑章於空白本票上,且嗣於該空白本票上填寫受款人為C(下稱「系爭本票」),A遂起訴主張與C之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命C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本號判決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A既承認系爭本票上印鑑章為真正,但就其主張遭盜蓋並未舉證,則應認系爭本票上之A印文為真正,並推定系爭本票為真正。本號判決進而根據證人證詞,認定A與C間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且雖一開始A及B是在空白本票上簽名蓋章,但其除簽名蓋章外,並有填寫發票日、金額及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故無「空白票據」之情事,A主張系爭本票屬空白票據而無效云云顯有誤解。

本號判決爰認定系爭本票上之A簽名蓋章為真正,系爭本票亦非空白票據,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等,故A據此訴請塗銷C抵押權登記並不可採為由,駁回A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