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規定募集及發行之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 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其他有價證券(台灣)

伍涵筠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3月3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83701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核定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規定募集及發行之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所稱其他有價證券。
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本號函令依上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經「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規定募集及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及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屬於「其他有價證券」,並自105年3月31日生效,前104年4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140147號函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