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7.8.7
陳彥初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7日向各級法院印發了一則題名為《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根據該《意見》的說明,此通知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為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結合了法院審判的實際經驗,主要包括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建設開放型新經濟體制、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完善破產制度、以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五部分內容,具體參見本文以下內容。
一、關於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
《意見》認為,改善投資環境應當充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於第一條指出,要完善法人規則體系,並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此,法院強調了在處理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案件中要正確運用法律,依法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二、關於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意見》第二條提出,司法審判應當服務於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建設。為此,該條提出應當切實推動解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改革後的法律適用問題、準確把握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的內容以及清單變化情況,妥善處理在逐步放開外商投資領域時產生的涉及外資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際司法協助,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等指導意見。同時,《意見》也提出應當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自貿試驗區案件,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制度創新。
三、關於保障市場交易公正公平
《意見》認為保障市場交易公正公平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實現此目的,根據第三條,主要在於加大產權保護力度、尊重契約自由、依法審理審批各類金融案件和智慧財產權案件、規制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以及完善司法執行制度。
四、關於完善破產制度
《意見》第四條認為加強破產制度機制建設是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由此提出應當完善破產程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推動完善破產重整、和解制度,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以及協調完善破產配套制度(如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將破產審判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整體建設等)。於此同時,法院也嚴厲打擊利用破產制度而進行的各類“逃廢債”行為。
五、關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認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為此於第五條中指出,應當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相關的司法大資料的歸集共用和使用機制,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力度,並嚴厲懲處虛假訴訟行為,推進訴訟誠信建設。
以上內容顯示出中國政府正在努力創造一個對投資者友善的投資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至少透露法院在糾紛處理中將會更加尊重契約訂立者的自由意志以及對法律的嚴格適用,從而提高中國法律適用的可靠度。對企業來說,這有助於其決策合法性的可預測性的提升,但其對決策後果自主承擔責任的風險同時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