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法定增資義務例外得向其銀行子公司為無擔保授信借款(台灣)

2017.5.24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作成金管銀法字第1050028483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銀行得對政府為無擔保授信所指「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惟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條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則例外可為無擔保授信,並自即日生效。

按銀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本號函令說明上開但書所稱之「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然而,就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條對子公司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得不受該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