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5月31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基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議》),國務院決定將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領域。《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政策主要為針對市場准入的管理規定的鬆綁,除了電信、文化、金融等領域的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形式的設立和變更以外,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於內地設立公司及變更的合同、章程改采備案管理制度,暫停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同時,《決定》針對特定的行政審批以及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進行調整。以下詳述:
一、電信業
調整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協議》規定的電信服務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制定。
二、海運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之相關規定,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等業務不得由外商獨資經營,只能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形式經營,且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然而《協定》針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調整了上述規定,允許其在內地從事《協定》規定的運輸服務。
三、教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62條之規定,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協議》調整了以上規定,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協議》規定的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業務。
四、演出經紀業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本就允許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設立分支機搆。《協定》進一步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地方控股的合資文藝表演團體;以及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可以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演出經紀人業務。
五、娛樂業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6條,外商不得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然而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獨資設立娛樂場所;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經濟技術業
調整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協議》規定的會議和展覽服務。
七、民用航空業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外商投資飛機維修和航空油料專案,應由中方控。然而暫時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其在內地從事《協議》規定的空運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