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台灣)

陳曉蓁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51241號令修正發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4、14-1、18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本次修正針對敵意併購情形,被收購公司事前並不知情,為給予被收購公司較長之回應時間以利向股東說明其立場,修正本辦法第14條,將被收購公司7日之回應期限延長為10日;並考量因應被收購而設置之審議委員會能有較充分時間審議收購條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購對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修正本辦法第14-1條,將7日公告審議期限延長為10日。

此外,修正本辦法第18條規定,將原本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10日之規範調整為不得少於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