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7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次制定《辦法》的總體原則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根據“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放鬆管制、加強監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決定的、市場約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明確激勵對象的範圍。《辦法》第七條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實行股權激勵情形:(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辦法》第八條規定激勵物件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此外,《辦法》對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選及情形都有明確的規定。
二是完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相關規定。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此外《辦法》對於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授予價格、分期解禁比例、分期行權比例以及股權激勵計畫失敗的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是完善股權的實施程式。《辦法》對股權激勵的決策、授予、執行等各環節提出細化要求。對於董事會、獨立董事及監事會、股東大會在股權激勵實施中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
四是對資訊披露作專章規定,強化資訊披露監管。《辦法》細化了對資訊披露的時間、內容及程式等方面要求。《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股權激勵方案的首次公告,第五十七條規定應披露方案的基本要素設置,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定期報告中要求披露股權激勵的實施情況。
五是加強事後監管,增加公司內部問責機制安排,細化監督處罰的規定。《辦法》第六十六條至七十一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以及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出具專業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規操作的法律後果。
考慮到《辦法》出臺後,市場需要一定的適應、緩衝期,《辦法》自2016 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至3號以及2個監管問答同時廢止。《辦法》正式實施時,已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方案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或者新提出激勵方案的,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