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

2022.09

吳迪、黄郁婷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2022〕第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做出了相關規定,《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生效。主要包括有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定義、資質要求、投資內容、監管要求等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定義

根據《公告》,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下合稱主權類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商業類機構)。由此可見,《公告》主要將境外機構投資者分為兩類,一類為主權類機構投資者,一類為商業類機構投資者,針對這兩者,也適用不同的監管要求,投資主體應注意區分。

二、商業類機構資質要求

根據《公告》,商業類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成立;(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符合監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債券投資業務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投資風險;(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內容

就允許的交易來說,根據《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借貸、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相關衍生產品、開放式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

就交易方式來說,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帳戶,也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境外託管銀行,委託符合條件的境內託管銀行進行債券託管。同時,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應當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帳戶與結算方式、交割金額和交割時間等要素作出明確的約定,其書面形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信件等。

而如果境外投資機構同時擁有合格境外投資者帳戶的情形下,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投資管理需要,將其在合格境外投資者項下的債券和根據《公告》所投資的債券以非交易過戶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進行雙向劃轉,並可以將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帳戶內資金與根據《公告》及相關規定開立的資金帳戶內資金在境內進行雙向劃轉。

四、監管要求

根據《公告》,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投資業務,應當遵循中國法律法規、中國債券市場以及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交易、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戶、交易、託管、結算的相關業務規定。而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則被要求根據各自職責,遵循《公告》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服務和監測工作。

除此之外,《公告》還對各類金融機構、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託管銀行應當履行的監管義務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同時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同樣適用《公告》的規定。

總的來說,《公告》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並未設置特別高的准入門檻,程序上也遵照已經有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戶、交易、託管、結算的相關業務規定,對於已經熟悉中國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來說,應該可以享受到不少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