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核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台灣)

2018.9.3
莊薇馨 律師

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據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有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一、復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而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國107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成金管保財字第10701944711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進一步就前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為具體核釋。本號函令指出,保險業資金投資本會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七○三二○九○一號令所規定證券商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屬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一)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詳見下述)

(二) 金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詳見下述)

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業羅列如下:

(一) 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

(二) 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

(三) 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

(四) 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境保護之設施,以及殯葬設施。但前述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五) 國民休閒等公眾福利之設施。

(六) 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四、金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羅列如下:

(一) 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二) 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為兩大主軸,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 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 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資安為主。

(五) 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 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 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