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釋疑有關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自然人應募人資格認定標準 (台灣)

2017.10.19
鄭亦珊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作成金管證投字第10600406051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針對有關透過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自然人應募人之資格條件適用疑義作出解釋。

 

本號函釋指出,有關透過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自然人應募人之資格條件,於應募或受讓時應符合下列情形:首先,應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基金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私募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或受委任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之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其次,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同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